1.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管理制度
作者:经济中心
发布时间:2013/03/31

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改进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围绕国家和甘肃省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创新平台;旨在加强我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创新。

第三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建立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研究力量,培养高层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充分发挥人文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重点研究基地应以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及科研体制改革为重点,注重质量提高、内涵发展,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平台和支撑,成为全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创新的示范点。

1、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应用对策研究要针对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建立知识创新机制,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成果,使甘肃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保持领先地位,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使基地平台成为省内外相同领域优秀人才库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定全省、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本学科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研究课题、吸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研究人员担任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通过建立基地研究人员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重点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模式,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六条省教育厅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制定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第七条高校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支持,并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具体要求:

1、配备一定的专职科研岗位和行政、资料教辅人员编制; 

2、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5、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2、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专兼职研究人员; 

4、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省教育厅汇报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

1、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它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聘任;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可通过通讯的办法将会议内容抄告,并听取委员意见。 

第十一条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全员聘任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并签定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合同要明确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岗位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受聘期间的待遇及奖惩措施等。

第十二条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校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简报制度,每半年一期,必要时可加期。重点研究基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报送,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评估指标体系。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 

2、学校关于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3、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外事工作及例会等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建立重点研究基地年报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基地年报统计表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高校,一般应为设有文科硕士点的省属本科院校。

第十六条申报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强,研究水平处于全省领先或国内前列; 

2、拥有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的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3、有一支学科方向鲜明、团队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稳定的学术研究团队,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 

4、有科学的学科建设规划; 

5、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6、名称应体现研究特色; 

7、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 

8、重点研究基地所属学科原则上应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十七条重点研究基地的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申报中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数据,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四章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研究基地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积极围绕甘肃省区域发展战略开展科学研究,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二十条重点研究基地成果须在显要位置标注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成果字样,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须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标注。未标注成果,项目结题、基地评估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每个建设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应向省教育厅报送2—3份咨政报告,省教育厅以《社科要报》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要在政策上加大引进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力度,实现学科建设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应通过吸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保持科研队伍的持续性和发展潜力。

第二十三条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的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以知识更新和为社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并将其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二十四条重点研究基地应把科研与新课程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建设期内至少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重点研究基地每两年应主办1次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发挥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应至少为重点研究基地人员提供1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或到国内一流研究基地做访问学者的名额,并至少接待2人次以上的访问学者。

第二十七条重点研究基地应制定基地内部学术报告制度,鼓励研究人员面向依托学校作学术报告。

第二十八条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兼职人员在重点研究基地完成的研究项目、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等)均应署重点研究基地名称,成果评奖、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学术道德管理办法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原则,由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各高校每年给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投入的经费不少于10万元。同时,按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1:1配套投入。

第三十二条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要按照经费预算、合理投入、优化结构、支出审计的原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基地主任签字后,在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其中保证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学术会议的经费应不少于60%(科研课题经费占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1/6)。

第三十三条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第六章保障条件 

第三十四条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研究工作必需的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其中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图书资料用房不得少于60平方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设施; 

3、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公开或内部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或电子期刊,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 

第三十五条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图书资料、实验仪器设备、网站建设,要统一管理、对外开放,并与相关学院积极合作,做到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材料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七章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重点研究基地的竞争申报。检查评估采取高校自检、申请评估和组织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1、高校自检:在五年建设周期内,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抽查。 

2、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五年,高校在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合格重点研究基地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申请,省教育厅组织评估。评估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自动进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评估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将在经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九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1、评估重点:以评价科研质量和学术水平为重点,考察评估基地取得的标志性学术成果和学术贡献。 

2、评估内容: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5项建设标准的情况、依托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评,评估合格和新增重点研究基地名单,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四十一条重点研究基地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 

2、依托高校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3、无正当理由,未按建设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4、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5、研究成果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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